【牧函】教会治理是会众蒙恩之道

王怡

各位在基督身体里联合的亲爱肢体,平安。

没信主之前,多数人会认为“治理”是指一种辅助性的、或行政性的工作。换言之,就是有也可以、没有更好的一种事。就像吃完饭,如果可以省掉洗碗就更好。信主后呢,很多信徒也会认为“治理”至少是一种谈不上属灵的、或至少是最不属灵的一种教会事务。

然而,上帝起初给亚当的使命,就是“治理这地”。在《圣经》里,我们能为“治理”给出一个听上去就很属灵的解经:治理的意思,其实就是“弟兄和睦而居,何等地美,何等地善”(诗133:1)。

换言之,没有合符《圣经》的治理,基督徒单独走秀,看起来都很属灵;一旦合起来,就露出“老亚当犯罪集团”的案底。

所以,“治理”就是“唱红打黑”。唱的是基督的宝血,打的是心中的黑社会。对教会和信徒来说,并不只是证道或个人谈道时,才是传福音。教会的一切公共崇拜、聚会、祷告、团契、交通和治理,都具有传道的性质;都是宣讲、见证和浇灌基督恩惠福音的管道。在主耶稣里面,因着他君王、先知和祭司的尊贵,已包含了教会所有的职份(offices)。正是透过这些职分和全体会众的彼此服事,“凡事都要规规矩矩的的按着次序行”(林前14:40),才使信徒的生命同被基督的道所建立、管理和保守。

因此教会权柄的唯一渊源及其界限,就是神的话语。只以此为条件,并为此所限制。教会的教义(doctrine),治理(government),劝诫(discipline)与崇拜(worship),都在《圣经》里有清楚的教导,或可以从中合理推论而得。主吩咐说,在这些事上都不可加添或删除。

有些信徒对教会的受洗条件、会友委身和领餐资格的判断,有不同看法。这些看法如果针对的是教会的判断权柄,那我必须说,任何蒙召建立的地方教会,皆有权宣告自己的信仰,制定教会的规章,拟定受洗、交通(领餐)的条件,及牧师、长老、执事和会友之资格。地方教会在行使这些权柄时,诚然都可能因条件太松散或太严紧,而在针对个人的判断上出错;但就如美国长老会章程所说的,“就算如此,这些资格之审查也并没有妨碍信徒之个人自由和权利,只是误用了基督赐给教会执掌天国钥匙之权柄(太16:19)”。

换言之,是蒙召的地方教会,而非信徒个人,有确定和衡量不违反《圣经》教导的治理模式的权柄和责任。

但另一方面,《威斯敏斯特信条》比新教的其他信仰告白,都更强调“唯独上帝是个人良心的主宰”,在一切信仰和崇拜的事务上,全人类都有个人判断的权利。任何个体都无须顺从违背《圣经》的命令和纪律。因此,一方面,世俗国家必须在关乎宗教与崇拜的法律上,平等地保护信仰者的良心自由。另一方面,地方教会也不能向会众提出违背或超越《圣经》的纪律和外在约束,以免辖制会众的基督徒良心。

在《圣经》中,从旧约的以色列会众到新约的教会,都是代表制(representative)的,而不是民主制(democracy)的。世俗社会的治理,则在最近几百年同时受到这两种传统的影响,而形成了代议民主制(representative democracy)。

我们认为,改教后形成的长老制(Presbyterianism)传统,最合乎《圣经》和圣约观念下的代表制原则。地方堂会的教导与治理的判断权柄,既不归属牧师一人,也不归属全体会众;而是托付给了从会众选召出来的、不低于“两三个人”(这是《圣经》对见证的最低要求)的长老团。即由教导长老(teaching elders,也称牧师)和治理长老(ruling elders)组成的教会议会,或教会法庭。

在圣约群体的治理上,教会永远都会受到两种世俗化的、反对长老制的试探和压力。一种是否定代议制的个人崇拜,一种是倾向民主制的多数人崇拜。因此我想对你们说,没有比治理更属灵的事务。地方教会的治理,是我们一生属灵操练的蒙恩之道。在基督的国里,若离开圣道的治理,就没有个人的属灵成长;就像地上的国度,若离开宪法的治理,就没有任何人,配称为公民。

与众长老一起爱你们的弟兄王怡

2010年8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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